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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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海商法》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