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例如:王某受雇于A公司,由A公司承担养老保险。当月又在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提供了服务,因此当月在两处同时取得了工资,这时是将两处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计算个税?还是将在B公司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计算个税?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来分析,王某受雇于A公司。如果王某与B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是以个人独立身份为B公司提供服务,则其从B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王某受A公司派遣,为B公司提供服务,其从B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在支付时,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王某扣缴个人所得税,B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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