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人,又称“受约人”、“要约受领人”。是指对要约人的要约作出同意接受表示的人。承诺人在承诺生效以后即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他在要约人收到承诺之前,有权撤回承诺,但撤回的通知不得迟于承诺的通知到达,否则承诺仍发生效力。
对要约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人。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换言之,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一、要约人的权利有哪些
要约人一般有两个权利,具体如下:
1、要约人可以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前撤回要约;
2、要约人可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撤销要约。
要约人,是指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撤销要约和撤回要约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有:
1要约的撤回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有两个条件:发出撤回的通知;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2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有三个条件:发出撤销的通知;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3要约撤销的效力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全文7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