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两个人是第一监护人,哪两个人是第二监护人?
时间:2023-10-28 23:30:05 4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监护人可以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经过同意的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担任监护人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第一和第二监护人。父母是孩子的当然监护人。如果孩子的父母已经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可以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无法担任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担任,但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谁来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担任。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存在严重疾病、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可以由有资格的兄、姐或其他近亲属或社会团体担任监护人。同时,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也可以由相关部门或组织担任,例如文化机构、学校等。

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教育和合法权益,并且不得虐待、遗弃或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如果监护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要求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监护人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监护责任转移,由有资格的监护人担任监护人。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孩子的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如果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或组织寻求帮助,以保障孩子的权益。

监护人需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孩子的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如果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或组织寻求帮助。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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