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的摘要:
在提出诉讼终止婚姻关系时,没有时间限制,当事人及其利益关系人可以向法院寻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无效婚姻的情况下,可以由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和当事人的近亲属向法院提出认定无效的诉讼。
提出诉讼终止婚姻关系没有时间限制。自始无效的婚姻关系在结婚后任何时候,当事人及其利益关系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寻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关于无效婚姻下列人员可以提出认定无效:
一、婚姻中的男女双方。
二、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有权提出。三、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有权提出。
四、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权提出。
五、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权提出。
可以提出无效婚姻诉讼的人员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可以提出无效婚姻诉讼的人员包括:
1. 当事人:包括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复婚的当事人、以及其他因离婚或者婚姻关系纠纷的当事人。
2. 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与夫、妻、父、母、子、女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成员。
3. 有关组织: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4. 利害关系人:包括因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以外的,因受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同意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第三人。
在提出无效婚姻诉讼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婚姻存在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事实,如重婚、婚内出轨、虐待等。如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撤销或确认该婚姻无效的判决。
提出诉讼终止婚姻关系没有时间限制,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婚姻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撤销或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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