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诉讼时效有何限制
时间:2023-10-19 18:42:37 2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对于无效婚姻的诉讼时效有何限制

无效婚姻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申请资格的人向法院提出婚姻关系无效认定申请,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当事人不得撤诉。且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1.重婚的。

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而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不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

双方都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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