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具有什么特点
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
2、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
法律规定:
《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行政监督有哪些分类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
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3、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三、行政监督有什么作用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
2、可以预防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
3、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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