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的法律性质要综合其内容结合《民法典》规定来分析,探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最终确定其性质和效力。
1、看标题;如果标题显示为“意向书”“备忘录”,那么,从形式上可以初步判断为磋商性文件。
2、看数量、质量、标的的约定;这应当是确定“意向书”性质的重要点,如果“意向书”对数量、质量标准,标的物约定含糊不清,那么,说明当事人双方没有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不具备正式合同的要素。
3、看约束力条款的约定;主要审查是否有效力确定条款、效力排除条款,如果有明确的效力排除条款,则基本可以认定“意向书”无约束力。
4、看违约条款的约定;主要审查双方有无约定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如果没有,一般就是磋商性文件。
5、看履行情况的约定;如果“意向书”内容中没有包含合同主要条款,那么,可以认定为磋商性文件。
一、意向合同与正式合同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意向书是表示缔结协议的意向,并经另一方同意的文书,这种只是在表明一种意向,正式合同是带有“合同”字样,对双方都有约束性一种文书。
2、法律责任不同
意向协议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而正式合同是带有法律效应的。
3、特点不同
意向协议书在协商过程中可以更改,而正式合同是不能更改的。
二、意向合同的签署方式:
1、单独签署式,只由出具意向书的一方签署,但文件一式两份,由合作的另一方在其副本上签章认可,交还对方,就算签署完成。
2、联合签署式。虽然这只是一种意向的表达,但形式上仍然保持协议的形式,也就是在书面上出具合作双方的职衔及代表人姓名,由双方分别签署,各执一份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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