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作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意思表示的行为人欲使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所以可以撤回,是因为意思表示生效才能发生法律约束力,在其尚未生效之前,不会对意思表示的相对人产生任何影响;
也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行为人使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不产生预期的效力,这也是对行为人意思自由的充分尊重。因此,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生效原则是什么
到达原则
1、到达及撤回。
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的,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时或先于到达者,不在此限。
分二点言之:
A到达,指意思表示已进入相对人的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可了解的状态而言。
例如解除契约的信函已于通常时间到达相对人的信箱时,即为到达。
即使相对人没有阅读,也应发生效力。
B意思表示的撤回性。
例如甲某日致函于乙表示解除买卖合同,其后改变心意,即发另一一函表示不欲解约。
若邮差将两函一同放入相对人的信箱,即使相对人先阅读第一封,第二封亦然生效,将第一封的解约意思撤回。
2、意思表示发出通知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其行为能力受限制。
此时,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所谓发出,拽表意人已作成使其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所谓通知,指使意思表示进入得预期其到达受领人的过程,如书信投稿邮筒,将电报交付于电信局。
所谓丧失行为能力,指受禁治产宣告而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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