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7)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8)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人[1992]8号)
10)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1)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