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征收的范围
税务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正确核算纳税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薄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薄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6)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薄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7)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对年销售(营业)收入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具备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或年成本费用总额在260万元(含260万元)以下具备上述第3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对具备上述(1)(4)(5)(6)条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无论收入多少,税务机关均可依照《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提供的方法对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确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主管地税机关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和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销售(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三、计算方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四、核定征收的确认要求
(一)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由、主营业务发生立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庭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不得采用事前核定征收方式:
(1)注册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物业管理公司;
(4)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价格事务所、商标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
(5)工程监理公司、专业市场主办单位、公证处;
(6)按照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计税营业收入达到以下标准的纳税人:
1.文化体育业、服务业(除饮食业外):超过500万元;
2.服务业—饮食业:超过1500万元;
3.建筑业:超过2000万元;
(7)注册类型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年应税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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