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鞍山市农药广告审查如何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鞍山市沈北新区农药广告审查申请条件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
三、鞍山市沈北新区农药广告审查办理地点
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2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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