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农药广告发布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它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0号)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三、申请人应提供的各类证明、证件明细
1、境内: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①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②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③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境外: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①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②农药产品标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正机关的证明文件。
四、法定的审批程序
1、二审制:
①初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②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交原农药广告审查机关进行终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工商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终审制: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审。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同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工商管理机关。对终审不合格者,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审批条件
1、除在全国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其他农药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发布,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2、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3、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4、农药广告中不得舍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5、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6、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7、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8、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10、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11、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12、违反上述要求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六、审批时限
1、二审制:
①广告初审:在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②终审:申请人凭申请人初审决定受理广告作品后七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2、终审制:
直接申请农药广告终审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一年。
七、相关的服务措施
1、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广告审查条件、标准,资料要求、时限。
2、提供广告审查表。
3、协助广告申请人修改不当的广告内容。
4、对终审不合格者,主动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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