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的范围包括: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审查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审查证明文件,审查广告审查合格的,对违背广告审查制度而承接相应广告出现违法虚假的广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广告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办广告业务中依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在广告发布之前检查、核对广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将检查、核对情况和检查结论、意见记录在案,以备查验的活动。广告内容的审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凡是承办或代理广告,都要在代理或发布之前对广告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广告不能代理或发布。对广告进行审查,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办,并且要收取、查验证明,建立广告业务档案。对广告进行审查是要保证向社会所发布的广告真实、合法,防止危害国家、社会和损害用户、消费者利益的广告表现,不得刊播、设置、张贴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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