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广告审查行政许可指南
时间:2023-06-07 09:15:03 1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事项名称农药广告审查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令第18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30号《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受理机构张家界市永定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决定机构张家界市永定区农业局

办理条件拟发布广告的必须符合《农药广告审查标准》中的以下规定:

一、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三、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五、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六、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七、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八、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九、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申请材料(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农业局统一受理窗口

2.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②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永定区农业局行政许可事项接收申请材料凭证》、《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初审程序;

③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3.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二)初审

1.岗位责任人:永定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3.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永定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农药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复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复审不合格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

①在使用中对人畜、环境有严重危害的;

②国家有新的规定的;

③国家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省级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不妥的;

④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⑤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况。

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①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

②农药广告内容更改。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广告审查机关收回《农药广告审查表》,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①该农药产品被撤销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②发现该农药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

③要求重新申请审查而未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审查不合格;

④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已立案进行查处。

3.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永定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②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农药广告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审批手续;

③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3.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岗位责任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农业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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