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我县境内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农药广告的,必须在发布前到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夏津县农药监督管理站)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号并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商局广股)备案后方可发布。
二、申请审查农药广告应遵守《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人须填写《农药广告审查(批)表》并向审查机关提交广告内容资料(文稿、录像带、录音带)等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三)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以上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将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决定。
三、申请审查农药广告,可以委托农药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办理;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
四、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异地发布的,须向广告发布地广告审查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
五、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科学,不得违背《广告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广告审查标准》等有关规定。
六、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有权调回复审,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
(一)在使用中对人畜、环境有严重危害的;
(二)国家有新规定的;
(三)上级农药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五)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况。
七、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重新申请审查:
(一)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满;
(二)农药广告内容更改;
八、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广告审查机关收回《农药广告审查(批)表》,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一)农药产品被撤销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二)发现该农药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
(三)要求重新申请审查而未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审查不合格;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已立案进行查处。
九、对违反农药广告有关管理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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