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偏袒”恐怕还不够
时间:2023-06-09 02:10:40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新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学者和律师,就草案与中国劳动法制进程展开探讨。使我感到奇怪的是,这篇文章的题目竟然是专家称劳动合同立法追求劳资平衡未偏袒劳动者(《新京报》4月2日)。看来有人怀疑我们现在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偏袒劳动者了?

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偏袒劳动者虽然对占人口大多数的人有利,但损害雇主的合法权益也将使社会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当然也应防止。但是,实际情况是,所谓偏袒论纯属子虚乌有,矫正论才是这部法律作用的准确表述。偏袒论在理论上是一种误解。正如专家所说,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了资本更为稀缺,而劳动力相对过剩;劳资双方的需要层次相差过大,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依赖程度要远高于雇主;劳资双方的谈判、要价能力差别明显,雇主一般具有更强的能力。正由于资方太强势,劳方太弱势,所以强调某一方的责任,体现了对正义的追求。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之间发生事故之后的责任分配不对等一样,是对处于弱势的群体的保护而不是偏袒。

在现实中,劳动者合法权益被损害的情况大量地发生。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也往往包含了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内容,有的劳动者工资过低且拖欠严重,有的超时工作而没有假期等休息的权利,有的不按规定落实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劳动条件恶劣,劳动保护缺位,如此等等。新制定《劳动合同法》自然应该加以制约,于是有人觉得偏袒劳动者了,其实是纠正那本不该存在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非法做法。

总而言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劳动合同法》规范双方的行为,都不是对劳动者的偏袒,而只是对存在问题的矫正。当然,矫正是好的,有没有矫枉过正?最近有权威官员透露《劳动合同法》内容时说企业裁员少于50人无需上报工会,已经引起广泛的批评,认为这将使侵犯劳动者权利的做法合法化。从这一点看,矫正还没有到位呢。

那么,是什么人感到《劳动合同法》偏袒了劳动者?不用说,就是雇主和他们的代言人。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因为在中国,雇主处于强势的经济地位,从而也获得处于强势的政治地位,因而也具有处于强势的话语权,不仅如此,在政府和专家中还有他们的利益代表,他们的话语是很容易产生政策效应的。而广大的工人虽然多得像大海,但却是一盘散沙,谁能代表他们说话?如果我们的政府一听雇主们偏袒论的喧嚣,就把权利的砝码从工人一头再拿几个到雇主一头,吃亏的当然只能是广大劳动者,劳动关系也会更加失衡。

因此,我呼吁,不要理会偏袒论的喧嚣,坚决地做好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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