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如杭州女工受辱案、宁夏农民工王某玉被包工头恶意欠薪案、讨薪后被殴打致死案等。恶意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触及社会道德底线,已经成为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在刑法修正案第八条的规定中,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非法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转移财产、逃逸、藏匿,或者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支付劳动报酬。
首先,本罪是一项新罪名。立法者将本罪列入刑法第五章,说明本罪的客体是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也侵害了劳动管理秩序,所以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逸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但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主体是单位和个人:主观方面应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是故意的
最后,“自由刑”与“财产刑”应当合用。也就是说,对犯罪分子既要判处限制人身自由的有期徒刑,又要判处财产刑,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具体分析:(1)恶意欠薪罪主观上应当是恶意的,行为人应当以非法占有劳动报酬为目的。如果仅仅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的资金周转暂时不畅,导致拖欠工资,或者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的经营策略失误,导致大量损失,客观上无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观上不是“恶意”的,不能认定为犯罪。(2)本罪的成立应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为前提,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支付”和“拒绝支付”两种行为。只有这两种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这两种行为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调查,发现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责令支付但拒不支付的,可以构成本罪。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不构成本罪。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以保护劳动者切身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又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3)本罪的最低出发点是“财产刑”,即单一刑,“自由刑”的最低起点是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意这里用的是“被罚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用的是“被罚款或只被罚款”。也就是说,只要恶意欠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是要实行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双罚”制度。另外,对于“严重后果”的理解,我认为应该是“恶意欠薪”行为造成职工生活困难,自残自杀,在讨薪过程中殴打或侮辱,造成严重的精神和身体损害(当然,如果达到故意伤害的标准,还应追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或者在严惩“严重后果”的肇事者的同时,引发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性激进化事件,第八修正案还规定了前两项法案。对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在提起公诉前予以减刑或者免除,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实现自身权益,对缓解社会矛盾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注意,减刑免罚的条件不仅是“支付劳动报酬”,而且是“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为“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被责令按照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金“
(4)单位作为本罪主体如何处理
修正案八规定,单位可以作为恶意欠薪罪的主体,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的处罚处罚。这里要注意的是,对单位处以罚款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视情节处以罚款。此外,该条对罚金数额没有限制,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有利于预防犯罪,但也可能从另一个层面导致法官司法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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