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按政策规定从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施行后执行,对之前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存在待安置期的,从政策出台之日起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2、安置后未上岗期间生活费:按政策规定从2001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印发开始执行,对之前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存在安置后未上岗期的,从政策出台之日起享受安置后未上岗期间生活费。
试用期间工资
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应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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