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相关规定有:房地产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但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成立合同;房地产广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房地产广告内容需载明哪些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证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损社会良好风尚。
房地产广告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表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它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明。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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