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广告发布规定
商品房广告发布的规范要求广告内容客观真实。首先,广告所介绍的产品或服务必须真实、客观存在。其次,广告内容与实际相一致,不得夸张。此外,广告在表现上运用的艺术夸张手法应当能被公众接受或认可,不得使人产生误解。因此,为了达到广告内容客观真实的要求,开发商在制作广告时需要注意这些方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查看原文
2商品房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吗
商品房广告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则构成要约。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性质上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因此,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性质上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则构成要约。 要约邀请是商品房广告的一种形式,其效力如何规定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则构成要约。那么,广告是否属于要约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因此,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性质上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则构成要约。 商品房广告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 商品房广告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宣传手段,旨...查看原文
3商品房广告构成要约的条件
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都属于要约邀请。要约的内容是具体明确的,只要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和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而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则构成要约。因此,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则构成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查看原文
4商品房广告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商品房广告的效力:商品房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但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成立合同;商品房广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一、房屋广告信息不符怎么办房屋实际情况与广告不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当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该说明和允诺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1、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2、内容不同。要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3、针对的对象不同。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三、那...查看原文
5商品房广告属于要约吗
商品房广告不属于要约,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又称为“要约引诱”。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一、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有什么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如下:1、要约邀请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具体而言,要约生效后应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时间内受到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撤销。在内容上,要约是要约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别人给自己发要约;2、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主观意愿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与对方签订合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希望别人邀请自己签订合同。二、引诱要约是指什么?引诱要约是指向对方发出希望对方提出要约的通知。要约的诱惑不同于要约:前者只是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后者是订立合同的意思;前者本身没有效力,后者有一定的效力。要约诱发后,合同只能根据对方的意思成立。只有当对方表达要约的意思时,也表达了承诺,合同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查看原文
6商品房虚假广告的归责
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行为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视其情节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首先,从行政法律责任来看。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主的责任是绝对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是相对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内容有审查的法律义务,如因对广告内容没有尽到审查责任,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从刑事法律责任来看,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一般具有通过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产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严重欺骗和误导公众,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广告管理制度、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再者,是虚假广告的民事法律责任。《广告法》明确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虚...查看原文
7商品房虚假广告的认定
对于虚假广告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真实性,也就是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真实是广告的基本准则,是广告的生命。这里的真实应理解为广告主对产品或服务及其品质、功能、价格、证明的表述是真实的,符合实际的。二是误导性,也就是广告欺骗和误导公众。广告是具有导向性的,从广告主方面来说,发布广告的目的是为了广告受众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有好的记忆。商品房广告宣传与实际产品交付不符大都体现在社区规划、建筑立面、建材标准、配套设施等方面。而广告承诺不兑现则体现在开发商许诺的购房解决入学、就业、入户(户籍)、免费设施或服务不兑现。造成这些差异的主要原因是:1、商品房广告发布后,由于政府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开发商原有的设计、规划无法实现,或者只能对现有设计、规划作适当的调整。2、开发商基于房屋使用功能考虑,为了使项目的设计、规划更趋合理,在履行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之后,对项目现有的设计、规划作必要、合理的调整。3、由于开发商在发布广告时存在主观恶意,即开发商故意违反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公众。4、开发商在无主观故意欺诈、误导公众的情况下,由于广告用语错误、叙述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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