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的商品房广告
时间:2023-08-17 17:22:05 3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资料显示,上海个人住房买卖纠纷案

件持续攀升。购房者因受广告误导购房并引发纠纷的占案件总数(

1400件)的四分之一强。

有的广告以欧陆风格、回归自然、巧夺天工等溢美

之辞来形容小区的风格,而到实地一看却大相径庭。有的广告称某公

寓距地铁站只有10分钟路程,但从该公寓到地铁站要走个把小时,

而所谓的10分钟竟是根据交通低峰时出租车的速度计算出来的。

此外,广告刊登的商品房模型、结构图等与实际情况难以对号。广告

附属地图乱标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比例尺寸失实,意在造成购房者的

误解。

一些广告中声称楼盘由著名建筑设计师精心设计、小区内

生活设施一应俱全等等,而实际上,被宣传的商品房才刚完成前期

工程,所谓的大型商场、学校、医院、著名设计师等纯属子虚乌

有。

有些广告中使用唯一、最等违禁字眼。有的将他人独创

的广告语或某种成名标识、名号等肆意移植到自己的广告中,构成侵

权。

有些参建单位,在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前,即刊

登售楼广告,将房屋转手倒卖;有的擅自涉足房市,拆资或借资买下

行情看涨的楼盘,再通过广告炒作高价卖出,俗称炒楼花。

商品房广告与所卖不符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就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出卖人的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卖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五种情形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可由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卖人又将该房抵押给第三人;

二、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出卖给第三人;

三、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

四、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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