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接受冒名顶替者(劳动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冒名顶替者的实际劳动关系无效,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没有法律约束力。经确认部分劳动合同无效的,剩余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的,剩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无效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哪些情形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下列文件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名册),以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工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服务证等;
(3)员工填写的《登记表》、《申请表》等招聘记录;
(4)考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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