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责任的负担原则
(一)证明责任负担的原则
证明责任,即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并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证明责任负担原则的派生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通常还可以派生出以下两个证明责任规则:
1.证明责任的免除。即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属于法定无须举证证明的对象时,则免除当事人就其主张事实的相应举证责任。
2.证明责任的转移。即在诉讼过程中,当诉讼主张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时,对该主张的证明责任也会随着诉讼主张在当事人之间的转移而随之转移。
★★★二、证明责任负担的例外——举证责任的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侵权纠纷案件中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特殊规则。
(一)证明责任倒置情况下的举证
虽然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诉讼的公平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意味着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全部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均由对侵权行为持否定态度的被告承担,而是将侵权案件中较难以举证的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倒置于被告。
在侵权诉讼中,通常有三大事实需要证明:第一,受害人的损害事实;第二,侵权者的过错、违法行为;第三,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上述三大事实中,原告仅就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负证明责任,而其他两个对原告而言较难举证的事实则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法院裁量证明责任的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四、其他案件中证明责任的负担
《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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