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包括:违法事实、违法主体、程序事实、证据事实。
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1.免证事实的范围:
(1)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
(2)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说1 1=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这些都属于自然规定和定理。
(3)证明对象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通常所说的案件事实。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实体法事实是指对定罪量刑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它分为:犯罪事件的事实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2、犯罪事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其范围一般包括:犯罪行为的情况,即犯罪行为是否已发生,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工具、过程、环境和条件等;谁是犯罪实施者,他是否达到责任年龄,有无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罪过(故意或过失)情况及犯罪的目的动机;犯罪的结果,即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犯罪后的表现,即犯罪后被告人戴罪立功、自首、坦白等悔罪情况,或者潜逃、毁证、灭迹、阻止同案犯交代、订立攻守同盟等抗拒情况;是否存在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被告人死亡、经特赦免除刑罚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其他影响被告人罪责轻重的犯罪事件情况,如被强奸的人是孕妇、病妇,聋、哑、盲人或幼女等。
3、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被告人的一般履历(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工作经历、工作单位、职务、原籍和现址等),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或受过处分,等等。一般说来,这些情况与确定被告人是否为犯罪分子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有时对量刑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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