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共同特点和不同点。这三种证据种类分别是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同点在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以及证明对象和证明的程序规则方面存在差异。
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共同特点: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不同点:
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所不同。
3、证明对象不同。
4、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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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共同特点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而不同点则体现在证明责任的分配、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以及证明对象和证明的程序规则上。这些差异使得三大诉讼法在证据收集和审查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旨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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