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收到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要签吗
时间:2023-02-22 17:01:32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孕妇收到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不合理可以不签。

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双方协商一致原则,企业单方面宣布调整岗位和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怀孕等为借口随意变更女职合同,如需调整,应按法律规定与女职工平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女职工怀孕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适应的岗位。

一、怀孕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1、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支付经济补偿金。

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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