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放假需要按不低于应得报酬的300%发放工资。春节七天假中,初一、初二、初三为春节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其他的四天为调休放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春节放假的经济效应
春节不仅是中国最重要和最具文化内涵的节日,更是推动产业经济和内需消费的重要内驱力。
春节期间,人群、金融、物资、信息、艺术的大规模流动,带动了文化、商业、交通、旅游、电信、金融、餐饮各行各业全面繁荣,形成了独特的“春节经济”。过年是人们一年消费的集中体现。尽管大家不可能等到新年才有新衣穿、才有美食享用,但置办年货、孝敬长辈、关爱晚辈,依然是中华民族亘古不变的节日传统。
社会学者指出,春节是中国古老而又富有文化内涵、极具生命力的节日,同时也是最能带动社会消费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节日。当传统习俗日益转变为一种文化符号时,这春节的“旧瓶”便不断续上了时尚的“新酒”。随着新兴消费观念的不断涌现,春节已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过大年”,更是一个拉动市场经济动力的“快门”,人们开始从传统的节日忙碌转向新的庆贺潮流;从“过年就是年夜饭”转向消费方式的多样化与个性化;从“过年买件新衣服”转向整个市场“春节经济”的诞生与拉动。“春节经济”为老百姓的生活注入了新的活力与生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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