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房屋买卖无效,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详细约定双方和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
口头约定房屋买卖无效,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写明双方和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
书 面 合 同 是 否 必 须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书面合同是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虽然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所有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了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书面合同并非必须,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约定房屋买卖无效,需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应写明双方和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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