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企业的20余位职工联名投诉至本刊,反映企业转让过程中,强行变更他们的劳动合同,岗位、薪酬变化很大且毫无选择余地,他们准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希望得到本刊的帮助和支持。
从本刊接到的投诉咨询情况看,因为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兼并等情况,由此带来的变更合同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为数甚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分分合合日渐平常和频繁,由此不可避免地涉及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一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稳定的问题,对于劳动合同双方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变更合同应协商一致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股份转让等情况应变更劳动合同,且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有两种形式: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企业在分立、合并或转让过程中,往往涉及很多具体问题,企业要注意不管是分立、合并、转让,都有一个原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但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变更常常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本着平等协商、协商一致的原则来处理,才能防患于未然,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安置人员人性化操作
一些企业在发生合并、分立之时,常常置自身的义务和职工的权利于不顾,借机推脱责任,草菅职工权益。如此,自然是引火烧身,当职工奋起维权,在法律面前,这些企业也不得不为自身的行为买单。
不可否认,有些企业合并分立后,在人员安置上确有一些难处,负责任的企业会想尽一切办法安置富余的员工,在岗位、工作允许的范围内给职工一个可以选择工作的余地。同时,尽可能完善公司有关转岗、培训制度,使职工通过学习达到能够胜任新岗位的目的。如:对于学习期间的待遇要明确规定,对于考核不合格者要有明确规定,对于补考仍不及格者采取何种处罚要规定出来。这样,如果职工对公司安排的工作不满意或对企业给予降低工资不满意者,企业可以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来办理,避免随意行为和不公平的行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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