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按以下情形确定当事人:
(1)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法人合并或分立的,以谁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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