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是指针对某些侵权类型,法律对其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予以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这些规定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1)特殊侵权不采用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过错要件。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种特殊侵权的要件在法律上有着具体、明确的要求。特殊侵权的这一特征是因为特殊侵权责任中大多数责任的替代性,使得特殊追侵权行为一般不以过错作为追究责任的构成要件。
(2)从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看,特殊侵权行为通常不是由造成损害的具体行为人承担责任,而是由与该损害有关系的人来承担责任,如公务、职务侵权,以及因为物件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这就表现出承担责任的“替代性”。替代性反映的是承担责任的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致害物件之间存在的某种联系,并不是对受害人发生直接的致害关系,在法律上属于间接的致害关系,如果责任人是以自己的直接行为致人损害就应当以一般侵权标准承担责任。
(3)特殊侵权行为以法律明确的特殊条款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这种特殊表现为该类条款只适用于某项具体的侵权行为而设立的责任条款,对其他侵权行为不普遍适用。
(4)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上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不同。多数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和推定过错的归责原则,但也有一些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比如医疗事故侵权。不过,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而言,即使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与一般侵权也不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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