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侵权的含义
一、特殊侵权的含义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典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典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二、一些特殊侵权责任的主体(一)用工责任主体。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时造成他人伤害的,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赔偿,派遣公司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二)安保责任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由第三人赔偿,但公共场所安保人员未尽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三)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网络用户,网络提供者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内容,如若被侵权人发现网络用户侵犯权利,应及时联系网络提供者进行删除,断开链接等行为,如果网络提供者接到通知未实施相关措施,造成扩大的伤害部分与网络侵...查看原文
2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
特殊侵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特别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内容0:特殊侵权行为所应当满足的构成要件为相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包括行为人具有违法行为、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受害人产生了实际损失等。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答】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特别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特殊侵权行为应当满足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违法行为、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受害人产生了实际损失等。在归责原则上,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内容1:特殊侵权是指什么】 【解答】 特殊侵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特别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特别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导致实际损失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查看原文
3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4.产品责任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二、特殊侵权行为指的是什么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对称。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根据大陆法各国的规定,构成特殊侵权行为须依法律特别规定的具体要件,通常不需有行为人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行为是某种间接侵权行为,往往与责任人有关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构成,在责任承担上须依法律规定不适用自己责任。特殊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职务侵权行为,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瑕疵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业务致...查看原文
4特殊侵权和一般侵权的区别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抗辩理由的区别和适用的范围的区别。 在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上,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 在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上,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四要件,而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在抗辩理由的区别上,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在适用的范围的区别上,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因此,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适用、责任构成要件、抗辩理由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查看原文
5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八种过错推定责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一、九种无过错责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查看原文
6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民法典》中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及举证责任问题。特殊侵权责任包括国家机关职务侵权、雇员受害赔偿、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举证责任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如专利侵权由制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环境污染诉讼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倒塌由所有人承担举证责任。动物饲养人对动物致害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规定,特殊侵权责任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的侵权行为、因紧急避险而产生的侵权行为、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的行为以及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对于侵权行为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查看原文
7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
法律责任的免除,即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法定条件称之为法定免责事由。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特殊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权时,可免其责。如罪犯判处死刑,依法执行抢决的人员。2、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应免除其法律责任:一是不当使用,即消费者违反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产品说明使用保管产品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二是消费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3、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民法典》规定,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查看原文
8特殊侵权责任的几种情形
特殊侵权责任指实行过错推定和无过错归责的所有侵权行为,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违规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的原因,导致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我国民法中,特殊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高度危险活动是指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如高空作业、高压电作业、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等。如果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的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环境污染是指因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辐射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破坏,进而影响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如果污染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产品质量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生产、销售产品,导致消费者或其他人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建筑物倒塌...查看原文
9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一、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哪些特殊侵权责任具体包括: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4.产品责任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10.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12.防卫过当的侵权行为;13.因紧急避险而产生的侵权行为;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的行为。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二、特殊侵权和一般侵权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有过错为成立要件。2.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4.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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