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特殊侵权种类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损害赔偿纠纷、搁置物损害赔偿纠纷、悬挂物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和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以下为几种特殊侵权种类的改写: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素材中提到的雇员和高危作业的相关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素材中提到的雇员和高危作业的相关责任划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首先,雇员和高危作业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职工也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防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高危作业是指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作业活动,例如矿山、建筑施工等。对于高危作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职工的安全。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职工也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防范。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综上所述,素材中提到的雇员和高危作业的相关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职工的安全;职工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防范,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对职工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以上是几种特殊侵权种类的改写,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以及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均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安全密切相关,需要依法进行法律分析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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