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侵权行为指的是什么
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根据大陆法各国的规定,构成特殊侵权行为须依法律特别规定的具体要件,通常不需有行为人主观过错。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
特殊侵权行为包括如下类型: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4.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三、特殊侵权行为的特征
特殊侵权行为有如下特征:
1.特殊侵权不采用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过错要件。
2.从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看,特殊侵权行为通常不是由造成损害的具体行为人承担责任,而是由与该损害有关系的人来承担责任。这就表现出承担责任的“替代性”。
3.特殊侵权行为以法律明确的特殊条款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这种特殊表现为该类条款只适用于某项具体的侵权行为而设立的责任条款,对其他侵权行为不普遍适用。
4.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上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不同。多数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和推定过错的归责原则,但也有一些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比如医疗事故侵权。不过即使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与一般侵权也不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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