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有权放弃担任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但若监护人不再适合担任监护人,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需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兄妹有权放弃担任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是他们的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而兄弟姐妹作为其他近亲属则无权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兄妹是否有权担任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其中,有兄妹关系的成年人,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可以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因此,兄妹有资格担任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
兄妹有权担任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监护人的更换并不会影响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而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利也不会因为监护人的变更而消失。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兄妹关系可以成为有监护能力的人之一,因此兄妹有资格担任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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