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精神病当事人是否有子女抚养权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认定配偶有抚养能力的,由其配偶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轻或者免除赡养费负担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精神病人的法定代表人(监护人)能够并愿意承担抚养精神病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责任的,经其配偶同意,未成年子女也可以由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为抚养,配偶确有不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况的,也可以由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位抚养,但应当征求监护人的意见。10岁以上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母亲共同生活有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确定子女的抚养权。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父母同住:
(1)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有赡养条件但没有赡养义务的,父母要求子女与之生活在一起,孩子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孩子两岁以上。对于两岁以上的孩子,父亲和母亲都必须和他们住在一起。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因其他原因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2)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长寿儿童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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