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患者是不是都有监护人
精神病患者都有监护人。
1.未成年的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成年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是其配偶。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法律是否允许精神病患者更改其监护人
精神病人监护人能改,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可以依据法定程序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指定其他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三、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有哪些权利
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实行)第2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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