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缴费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养老金(退休金)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率缴纳。
(三)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费。
(四)工伤保险费:单位以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行业类别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费率标准为:一类0.5%;二类0.9%;三类1.4%。参保单位农民工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所在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缴纳。
(五)生育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
(六)大额医疗救助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月按10元标准缴纳。
(七)公务员医疗补助: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缴费基数(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4%缴纳。
(八)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经费征缴标准为每人每年2.1万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征缴标准为每人每年1.7万元。
(九)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进城务工人员个人为每人每月3元。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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