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如果安排了劳动者补休就不用支付200%的工资,但是只要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就要支付300%的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不是个可以统一确定的数字,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具体数字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劳动者应当保留加班的凭证以及工资凭证,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计件工资加班制也有加班工资
王某于2007年到苍山县某机械厂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该厂实行计件工资,每完成1个标准件发给20元工资,月标准为60件。
2009年5月,工厂接受大批业务,厂方征得工会同意后要求王某等人加班。王某等人同意了厂方的加班要求,并在2009年5月至8月完成正常定额1倍以上的工作量,但厂方却一直按正常计件标准支付王某的工资。王某认为自己在正常工作期间以外加班超额完成定额,在加班工作期间,厂方应支付加班费。厂方却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不适于计件工资制度为由予以拒绝。王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厂方支付其在加班完成定额工作以外加班的加班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时制度合理地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本案中,王某超额完成定额是在法定工时外完成的,在法定工时外完成的,就应认定为加班,加班自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仲裁委遂裁决:用人单位补发王某的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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