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如果每天正常八小时上班,就算是夜班,除了夜班补贴意外,是没有其他补助的(妇女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是不允许安排夜班的)。单位安排加班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如不能安排调休,加班时间的工资为正常时间上班工资的1.5倍,节假日为2倍,国家法定假日加班不允许安排成补休,必须支付3倍工资。加班每天超出3小时或者每月累积超出36小时的,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加班工资,都是违法的。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敬劳动监察部门核实后,你如果不服的,还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就仲裁结果提出上诉。
加班费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补充,值夜班。对于延长了工作时间值的夜班,理应给劳动者算加班工资,如果是正常的白班、夜班倒班的情形下,此时值夜班则按正常工资结算即可,但仍不得超过八小时工作制,每星期五天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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