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享有的权利如下:
1、开展保护教育活动、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组织,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园的学习和发展,评估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权利;
4、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
一、教师的义务如下: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以身作则;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3、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4、停止对学生有害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如下:
1、爱岗敬业,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2、关爱学生,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3、教书育人,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4、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总之,教师享有的权利较多,但也有一定的义务和基本原则,如果违背原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等。
体罚孩子作为幼儿园教师怎么处理
幼园教师体罚孩子需要先确定实际损失,搜集证据起诉解决。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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