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血癌的农民工2011年8月,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外来务工人员张某通过培训和体检,进入我市一家企业。当年8月17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第二年4月18日,他上班时发烧拉肚子。在被同事紧急送往山西武警总队医院后,他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得知这个消息,张某很困惑。我怎么突然得了这种病?和我平时的工作地点有关吗?想到在车间内由于造模,经常接触灰尘、防锈油、喷漆等污染物,张某带着怀疑,于2013年4月在工作站律师的建议下,来到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
,他先后到三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显示,他的病不是苯引起的白血病,也不是职业病肿瘤。住院期间,张某所在的单位给了他24个月的治疗。期间,单位为他筹集了资金,还通过医保报销为他分担了部分治疗费用。但去年4月19日,单位的医疗期刚满,单位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单位将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今后的医疗费用他必须独自承担
在得知他申请职业病鉴定后,用人单位还邀请鉴定机构到张某曾经工作过的车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明,该车间存在两类职业病危害,一类是粉尘、溶剂汽油等化学性危害,另一类是噪声、高温等物理性危害,但上述危害均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律师认为,尽管如此,张某确实在危险环境中工作了8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此外,如果员工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在24个月内无法治愈,则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限。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冯律师代表张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用人单位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无效,并应继续履行合同,为张某安排工作这一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审判过程中,省法律援助中心、我市高新区工会、湖北省房县等部门有关领导全程参与。经过三次庭审未果,市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用人单位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并为他安排另一个工作岗位。裁决生效后,张某正在与单位协商,根据《劳动法》为其安排合适的岗位,医疗期限,是指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的,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的员工24个月内无法康复,医疗期也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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