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监察范围
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监察范围,但下列事项不属于劳动监察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经济补偿、赔偿纠纷。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赔偿或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经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或者诉讼的,不属于劳动监察范围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办理。二是劳动监察大队的验收范围是什么?
1。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
2。对用人单位有明显投诉,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造成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并依法立案查处:受理日期:
(1)2年内发生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行为;
(2)对用人单位有明显投诉,且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造成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3)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的范围,由受理投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通知投诉人补充、更正投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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