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案件受理范围存在的问题目前全市交叉案件的划分没有统一的原则,各区县仲裁监督部门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处理交叉问题。由于两个部门的认识有时会有偏差,难免会有分歧,有时会出现推委会、扯皮的现象(2)目前在如何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或监督方面缺乏制度化的措施和沟通机制,我国的仲裁监督大多采取分别受理当事人投诉或举报的方式。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投诉、举报的事项在案件范围上存在重叠,或者仲裁、监督不可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以及如何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或监督,本市缺乏制度化的措施。虽然一些区县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引导,但在日常接待工作中并没有形成制度化的落实,两部门缺乏制度化的沟通机制。事实上,如果一些举报、投诉没有当事人的引导,仲裁或监督很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对于超过仲裁期限的争议,《劳动法》规定仲裁期限为60天,监督期限为两年。但是,有些职工对法律不熟悉,或者对企业还抱有幻想,60天的期限转瞬即逝。特别是一些企业往往以超过仲裁期限为由逃避法律,难以保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于严重违法案件,仲裁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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