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取决于劳资双方力量的大致平衡。工会的维权工作必须纳入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大格局中,不断摸索有效维权的机制、手段和途径,团结全社会的力量,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合作互利的新型劳动关系。
近日几起事件令人扼腕:一是河南农民工张某被疑得了职业病,2年来奔波于郑州、北京多家医院反复求证不得要领,被逼无奈执意要求“开胸验肺”,引起舆论强烈关注并获得确诊;二是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职工聚集上访,反对河北民企建龙集团控股经营,造成厂区高炉停产,甚至将建龙集团总经理殴打致死,迫使省政府宣布建龙永不参加通钢重组;三是浙江温州市出租车大规模停运,该市出租车大多为车主转包运营,从业人员近万人,据称是要就出租车计程、计时运价等问题向政府讨说法……职业病防治法规是否落伍,通钢被建龙“重组”是否合适,温州出租车罢运是否被胁迫?有关善后事宜都还在进行中。问题是,如果有工会撑腰,如果有法律援助,张某何至于采取这么激烈的维权方式;国企改制这样的大事,为什么作为“利益相关方”,广大职工事先毫不知情,竟至酿成群情激愤的暴力悲剧;再联想到去年冬,重庆、三亚、深圳等城市出租车司机接连发生集体罢运事件,出租车企业“空心化”(劳动关系虚化)、行业工会缺位等问题再次爆发。
没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我国现在大约六成国内生产总值和七成新增就业机会是由非公经济成分提供的,非公经济已经成为创造财富和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劳动关系也日益市场化、多样化。由于我国产业结构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廉价劳动力不仅是产品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也是吸引资本的最大因素,这个局面短期不会改变,而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也不会改变。如果没有强制性的劳动标准及其有力的权益保障,劳动者的状况势必每况愈下。近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上升,非立案方式处理的更是不可胜数,有关各种形式的维权报道每有与闻,尤其是群体性事件多发,而且几乎所有诉求和抗争都是围绕着劳动者经济利益展开的。
劳动(劳资)关系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关系,没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而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取决于劳资双方力量的大致平衡。在劳动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只有依靠自己的组织——工会才能获得与资方进行谈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力量。从理论上说,工会通过制度化的集体谈判、工人参与,以及争议处理等形式,促进劳资矛盾缓解、劳资关系相对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相处。但实际上,我国劳动者数量巨大,却没有有效组织起来,劳动者凭一己之力根本无法与资方较量,而协调劳资关系的机制和手段又相当缺乏,人们进行维权的成本实在太高,一旦忍无可忍,就会采取过激行为,甚至走向极端。
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会逐步突出了维权职能。新《工会法》(2001年)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2004年全总确立“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2005年全总《决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基本内涵之一就是坚持切实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2006年又提出“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工会十五大(2008)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把以上内容写入总则,体现了中国工会发展改革的新要求和广大劳动者对工会的殷切期盼。近年,我国领导人也多次提出,要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劳动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包括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和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依法保障各方面劳动群众的权益。
新《工会法》规定,企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工会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去年6月,全总召开全国产业工会工作会议,希望推动完善产业(行业)工会组织,使它们在维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世界工会运动的经验也支持这种努力。最近,全国总工会公布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工会大力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根据行业和企业实际,从职工工资分配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入手,重点协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工资是职工的核心经济利益所在,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劳动者有组织的博弈能力。
国际劳工组织(ILO)倡导的工作场所的民主参与、三方机制和社会对话制度,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而集体谈判正是实施这些制度的基础。集体谈判弥补了劳动者的劣势和劳资关系的某种“失衡”;集体谈判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劳资冲突、增进劳资合作的有效途径。我国工会既已明确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就必须尽快实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职能转变,抓紧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
工会的维权工作必须纳入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大格局中
工会把自己的基本职责确立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既要积极参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还要以劳动关系协调者的身份开展工作,包括参与改制、安全、职业病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谈判,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帮助职工提高维权意识,开展职工法律援助活动等等。工人有组织地通过工会来表达合理需求,有尊严地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没有组织的劳动者,不可能提出响亮的利益诉求,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维权。
我国劳动者享有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而有代表性的工会是实现这些权利的组织保证,是“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必须具有独立性,只有把工人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组织才有生命力;只有切实维护好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才有凝聚力。这要求对我国工会的组织制度、干部产生、会员权利以及工会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既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又能与国际有关规则接轨的配套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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