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土地征收规范化,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时间:2023-07-02 22:54:03 1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建设绝大多数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不可避免地面临复杂的土地征收问题。近年来,因农村土地征收引发的矛盾纠纷此起彼伏,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集访,这其中很多涉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案件特点

1.征地面积大。其所需的土地面积都很大。如重庆绕城高速公路西、北两段共计30公里,征地总面积5597亩,拆迁房屋15.2万多平方米;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北碚区段)征地2860亩,拆除房屋509栋;遂渝铁路北碚段征(占)用土地2277亩,拆迁农房61198平方米。

2.安置人员多。如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在北碚区分西、北两段征地共涉及4镇2街15个村100个社,需安置征地农转非3299人,拆迁企业35户;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北碚区段)征地涉及北2个村18个社,其中有9个社为整社征收,该项目征地需安置农转非人员2213人。

3.时间跨度长。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在北碚区分西、北两段建设。西段在北碚境内长约11公里,于2004年底实施征地,2005年3月进场施工,历时3年多,到2008年12月建成通车;北段在北碚区境内长约19公里,于2005年9月实施征地,2006年4月进场施工,2010年才建成通车。

4.矛盾纠纷多。由于土地征收涉及农民利益较大,矛盾较多,很多纠纷协商解决和调解不了,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1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08件,其中涉及征地纠纷的有193件,占受理案件数量的92.7%。每万人收案数达到了5.1,创历史新高。

5.类型多元化。起诉到法院的纠纷中,失地农民有请求支付征地补偿纠纷,有请求获得征地安置纠纷,有请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纠纷,也有请求赔偿损失纠纷。同时,施工方有起诉排除施工妨碍纠纷、施工损害赔偿纠纷。除行政诉讼外,还有民事案件,群体性纠纷较多,法院处理难度大。

二、原因分析

1.法律规定不完备,不能及时享受安置待遇。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后,地方政府为加快建设进度,多采用边征地、边施工、边报批的方式运行。由于没有完善的征地批文,被征地农民无法办理农转非,无法及时进入社会保险系统。同时,有些困难群众因不能及时农转非而无法享受城镇人员低保待遇。

2.征地补偿标准低,不能明显改善生活水平。现行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是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来进行测算,这种测算办法,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按重庆市政府[2008]45号文件,土地补偿费最高每亩1.6万元,安置补助费每人2.8万元,这两项费用还要用于交纳养老保险,用完之后,其生活将面临困境。

3.因征地批文滞后,引发政策补差矛盾。一般征地补偿费的确定以征地公告发布时的政策标准为准,而征地补偿标准,随着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发展,将会有一定的调整提高。由于有些建设项目在征地公告时还没有征地批文,在征地批文下来时,征地补偿政策却提高了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往往强烈要求按新的补偿标准获得补偿。

4.征地程序不规范,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有些建设项目,征地部门在征地过程中不注重严格的征地程序,征地行为不规范,引发被征地村民质疑征地行为合法性。如征地公告的内容不具体,补偿范围和标准不透明、不明确,有的工作人员在具体测量时不公正等。

5.部分非理性诉求,征地部门无法予以满足。部分被征地人员对政策法律的理解存在误区,片面理解、断章取义,完全否定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提出过高的要求,少数人甚至漫天要价,故意阻挠征地工作。

三、对策建议

1.改革和完善审批制度和程序。要从根本上避免三边工程的出现,完善用地手续,仍然需要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加强与规划和国土等部门的联系,确保工程建设的土地利用中依法用地、合理用地。同时,各职能部门也必须转换工作理念,要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节约集约、优质高效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程序。

2.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我国2004年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征收应该补偿,但并没有对征地补偿原则作出规定,应及时出台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征收应遵循相当补偿的原则,放宽征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以市场价格为计价基准进行补偿,提高补偿标准,使被征地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更充分的补偿,更好地保护被征地人的利益。同时,为保证以市场价格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能得以顺利进行,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补偿价格评估体系。

3.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当前,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存在明显不足,有可能导致征地审批权的滥用,同时征地补偿标准由政府单方制定,征地听证往往流于形式。应当通过完善程序设计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为公共利益需要进行严格审查;另一方面,要建立与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协商程序,强化并保障被征地者的参与权,如果达不成协议,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征收。这样可以化解矛盾,减少纠纷。

4.规范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实务中,很多征地矛盾纠纷是由于征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规范、不严谨造成的。土地征收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各行政部门的相关行政职权亦缺乏系统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其行政行为往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如果行政职权行使不当,就会引发矛盾纠纷。同时,因欠缺有效的行政监督措施,有些行政机关甚至违法行政,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要不断完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规范土地征收行政行为。

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基本特征是政府的垄断性和低价补偿。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维护、保障农民权益为基本宗旨,对原《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给予补偿。这一重要修改,既确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征收、征用公民个人财产和农民集体土地,又确定了国家实施征收征用必须遵循目的正当性(公共利益)、程序正当性(依据法律规定)和必须给予被征收人、被征用人补偿的基本原则。这对于保护农民权益,规范国家权力具有重大意义。

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之所以出现损害农民权益和农地非农化失控的现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导思想有偏差,目的动机不纯,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无本买卖,以求尽快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加快建设,或者为了体现个人政绩。其实,规范的征地制度应具备两项基本功能,或者说能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具备保障农民权益的功能,以确保农民在失地的同时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业、医疗和养老的条件;二是具备控制农地非农化趋势的功能,将农地占用纳入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实现生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轨道。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学、合理、规范的唯一标准。只有以此为出发点,并作为实施征地过程的指导思想,辅以切实措施,才能确保在推进城市化过程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确保农民权益和有效地实现耕地资源的动态平衡。

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概念,人们可以从自身的立场出发给予定位,作出解释。土地是稀缺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载体。有鉴于此,可以引入帕累托最适度原理来解释、界定公共利益。帕累托是意大利经济学家,他在序数效用论的基础上考察集合体效用(社会福利)最大(帕累托最适度)问题,并提出了资源分配的效率问题,即经济资源的有效使用问题。笔者认为,作为稀缺经济资源的农民集体土地在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理由被征收、征用时,其目的即所谓的公共利益,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土地使用方向具有鲜明的社会性特点,不以赢利为目的,一般以社会公共产品为最终表现形式;

2、项目受益人是社会绝大多数人,具有均占福利的、而非特定公众受益性的特点;

3、土地征收、征用后较征收、征用前更具社会效益。此外,国家基于扶助弱者和特殊人群(诸如,老人、儿童、病残者、失业者等)的立场,允许其中部分人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

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而我国现行法规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未作出明确界定,这为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征地范围留下了空子,以至于出现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往里装的情况。为了避免出现这类现象,参照国际上有关国家《征地法》的规定,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主要包括:1、国防、军事需要;2、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及环境保护等建设事业;3、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机关,以及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的研究机关、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公共利益具有动态性,为如何把握公共利益带来了一定难度。所以,应倡导、重视社会民众的参与权、选择权。对于社会普遍承认的、独立于社会和国家现行政策之外的公共利益用地项目,如有关国民健康、市政基础设施等,政府应严格按有关土地征收、征用法规办事,而对那些由社会发展不同阶段所引发的符合社会、国家急需要的相对公共利益项目,尤其是有争议的项目,则应建立特定的制度,即通过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说明其公共利益之所在,提倡由政府和全体民众讨论、认同。

要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

在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它既是征收、征用的主体,又是补偿的主体。虽然,新修改的《宪法》对有关土地征用的条款作了重大修改,突出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但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并未有多大的改变,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仍在政府,征地的程序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对征地如何补偿的决定权还是在政府。因此,如何规范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规范征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的关键。为此,拟采取如下措施:

1、严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权力。首先,应厘清征收、征用的界限。所谓征收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变更,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所谓征用就是财产使用权一时的变更,集体土地一时为国家所用,使用到期后归还集体农民,其所有权始终未变。其次,对集体土地不论是征收还是征用,必须符合法定的公共利益的涵义及其适用范围。最近,国土资源部作出了土地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决定,可以说这是限制地方政府征地权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2、强化平等协商和监督机制。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时,必须尊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地位。政府在对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决策作出之前,必须与集体农民进行平等的协商,征得绝大多数农民的认同。

3、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在征地和供地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利益空间。它构成了滥用征地权力、任意降低补偿标准的症结。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规范、约束政府行为,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

全文4.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补偿为条件,依法强制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城市用地的行为。 用地单位在征地时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给予被征地农民或集体组织的补偿费用。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
    更新时间:2024-01-09 15:15:05
查看土地征收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土地征收 最新知识
针对推进土地征收规范化,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推进土地征收规范化,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