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程序终止结束的原因
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破产重整程序怎么走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进入重整期间后,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9、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10、《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11、《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三、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什么
1、法律关系的发生,如,为继续营业订立的合同,财产出让合同,债权转换为股权的协议,等等;
2、法律关系的变更,如重整债权的削减,债务延期,分期偿还,等等;
3、法律关系的消灭,如双务合同的解除、债的抵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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