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程序终止是开始重整程序的公司因有不能完成重整工作的事实发生而终止重整程序。重整终止的原因有三:一是法院认为重整计划有违公正、可行原则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并裁定不予认可时,重整程序即应终止;二是重整计划未能得到关系人会议同意,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三是由于情事变更致重整计划不能或无须进行,且公司明显无重整可能或必要时,法院得裁定终止重整。
重整终止后,法院作出的各项保全处分当然失效,原未能及时申报债权或股东权者,本依重整程序不能受偿或行使权利,于终止重整后其权利随之恢复,因重整而停止的股东会、董事及监察人的职权也同时恢复。重整开始后至终止重整前的公司行为对公司仍有拘束力。法院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时,应将裁定书发送主管机关并通知其为终止重整登记。对于合乎破产规定的,法院得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
一、重整程序终止和重整计划终止有什么区别
(1)这两个是不同的阶段,是有区别的,要注意区分终止重整程序和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批准后,重整程序就要终止,以进入下一个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重整程序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是两个阶段。重整程序在执行程序之前,是为了制定重整计划而设立的一个独立的程序。当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后,重整程序的目的也已经完成,所以需要终止,以便进入下一个执行程序中。
(2)重整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重整程序,是指凡是和重整有关的一切,都属于重整程序;包括重整执行程序;狭义的重整程序,是指从债务人申请重整至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的这个期间;即重整期间。从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到重整计划的时间是重整期间,重整计划同意之后的期间是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终止重整程序:只有当重整计划制定后,才能提出重整计划申请,然后法院批准,批准后就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开始执行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一部分,即在重整程序中制定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制定完毕并通过后重整程序就终止了,接下来进入的是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
二、与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有关的法律规定
《破产法》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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