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整顿,乃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破产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整顿的有关内容。然而,如同破产法体系不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相当多。我国目前正在修订破产法,在此过程中,加强对破产重整的研究,无疑对破产立法的完善,破产法的推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查看原文
2破产重整原因
重整原因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可对重整对象开始重整程序的事实状态。它同破产原因或和解原因在法律机理上如出一撤,均属于破产程序开始的事实要件。但是它们也有较多区别,其实质之点乃在于破产原因或和解原因可成为重整原因,但重整原因相较而言要宽缓得多,其中有许多情形均不能反向地成为破产原因或和解原因。重整制度对重整原因规定得如此宽松,这是与重整制度的价值取向分不开的。重整制度的价值在于将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以牺牲重整企业债权人的债权以换取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正如徐国栋认为:正义首先是一种分配方式,无论是利益或不利益,如果其分配方式是正当的,能使分配的参与者各得其所,它就是正义的;其次,正义是通过正当的分配达到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状态。当债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重整制度作出的选择是符合一般正义的原则的。重整原因在重整程序中的意义在于:(1)它是决定重整程序能否开始的实质性条件;(2)它是决定对债务人在重整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所为的某项行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依据。对于重整原因,各国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大致相同,即当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不能支付之虞时,便可对其开始重整程序。由于破...查看原文
3破产重整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申请公司破产,有什么条件要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企业法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缺乏清偿能力。《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二、企业欠薪可以申请破产吗?一般情况下申请破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破产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即具备法人资格。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所以只要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就可以申请破产。公司欠薪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清理债务。三、公司欠薪可以申请破产么一般情况下申请破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破产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即具备法人资格。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所以只要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就可以申请破产。公司欠薪的,企业法人不能清...查看原文
4破产重整程序
一、破产重整程序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二、破产重整的原因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这就是,企业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换句话说,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根据破产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查看原文
5破产重整的性质
重整,英文作reorganization,法文作redressement,日文作“更生”,乃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重整制度在性质上,具有在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多种法律事实及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点。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破产重整制度兼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性质。在这里,所谓债务清偿法,指的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和债务了结。这里所说的企业法,指的是对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进行从产权、资本结构到内部管理、经营战略等多方面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恢复生机。重整制度的这种双重属性,是它有别于破产清算制度和传统的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后者一般被认为属于债务清偿法的范畴。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它把债权人权利实现,建立于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另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查看原文
6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有什么区别
所谓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破产重组是经济学术语,法律术语是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一样属于破产程序。区别在于:1、设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2、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3、具体措施不同。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资、对债务履行的合意推迟和减免、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等等,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主要有拍卖、强制变卖...查看原文
7破产重整的法律规定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是强制性的集体程序,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破产清算。两者条件不同,破产重整需债务人无清偿能力且资产不足,破产清算仅需债务人无清偿能力。债权人可提出破产重整或清算申请,出资人需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两者通过多数原则,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但结果不同,重整使债务人免受清算,债权人损失程度不同。因此,破产重整和清算在目的、条件和结果上有区别。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都是一种强制性的集体程序,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债务人能够重新审视自己的经营状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破产清算。在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中,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清算。但是,两者的条件存在一定的区别。 破产重整的条件包括: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而破产清算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包括: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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